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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20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6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9日上午9:00。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1,212,101,097股,占公司总股本1,576,265,552股的76.9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何春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
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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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因母公司 2013 年末仍存在原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遗留未弥补亏损,无可供分
配利润,因而不进行利润分配;2013 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法合规。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
年。
    7、审议通过了《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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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9,831,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12,101,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则斌先生、黄雄先生、葛敏女士分别向股
东大会作了 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
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郑影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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