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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
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
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
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
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4 年 8 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14年9月12日9: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
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出差,会议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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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副董事长王振林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9 月 3 日。有权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4 年 9 月 3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2,615,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76,265,552 股的 76.9297%。其中,出席现场
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1,594,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1,8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48%。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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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
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
1,212,533,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
82,0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0 股。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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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贺宝银                                        史克通:




                                                      张俊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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