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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5-05-13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5月9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中院”)送达的(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初字
第0118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原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书声称:在未经
侯东方等人同意的情况下,高新张铜将侯东方等人拥有的4500万元资金,通过江
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
司、江苏张铜集团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及郭照相系列运作,用于原高新张铜经营及偿付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往
来借款。公司已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苏中院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东方本人及其委托代
理人包俊、李紫艳,被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德众,被告姜兆南
本人,第三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罗铭君,第三人张家港市杨舍镇
资产经营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凌霄,第三人王洁星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缪晓东,第
三人薛建青、倪玉芹、杜永健、王振国、徐兴才、何伟明、吴裕华、周军、张新
建、郭凯、陈元辉、张新洪、张泽伟、陈菊英、何军、张胜华、郭大年共同委托
代理人缪晓东,第三人刘进喜、陆静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美珍,第三人姚美华、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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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姿、胡阿东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纪庆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本案现已一审终结。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5年5月8日,苏中院对本次诉讼进行了判决,并出具了(2013)苏中商初
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东方
4500万元,并赔偿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侯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薛建青、倪玉芹、杜永健、王振国、徐兴才、何伟明、吴裕
华、周军、张新建、郭凯、陈元辉、张新洪、王洁星、张泽伟、陈菊英、何军、
郭大年、张胜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535元,鉴定费88200元,合计448735元,由被告江苏沙钢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的案件受理费150895.57元,由第三
人薛建青、倪玉芹、杜永健、王振国、徐兴才、何伟明、吴裕华、周军、张新建、
郭凯、陈元辉、张新洪、王洁星、张泽伟、陈菊英、何军、郭大年、张胜华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有关承诺
    由于该诉讼事项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沙钢集团”)重组原高新张铜期间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高新投资
集团公司签署的《备忘录》中第2条明确约定:“自本备忘录签署后至沙钢集团
完成重组高新张铜前,高新张铜应切断与张铜集团及其关联方(“张铜系企业”)
的一切关联关系。对经过尽职调查和审计发现的高新张铜与“张铜系企业”的所
有债权债务以及未发现的债务和或有负债,均由高新张铜的原股东(包括国投公
司)负责予以解决,使高新张铜不因此承担债务、造成损失。”
    此外,根据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杨舍镇
资产经营公司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方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
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的第2项约定“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张铜
系企业就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股份公司对张铜系企业的应付款项抑或任何现实
的及/或潜在的、或有的债务、义务及其他张铜系企业针对股份公司的权利主张
对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股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丙方负责处理。”(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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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指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原告起诉书提及江苏张铜集团公司及沭阳凯
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均系公司重组协议书中定义的张铜系单位。
    鉴于公司账面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即使此案最终败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将依
据上述协议内容向高新张铜原股东进行追偿。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案终审败诉,公司利润将可能大幅下降或亏损(如果公司依据前述协议
向高新张铜原股东追偿成功,对公司的净资产不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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