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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2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过审慎、
认真的研究,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淮钢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利淮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利淮”)
累计提供授信担保额度4亿元(公司应承担的担保额度为2.55亿元),占公司2014年
底经审计净资产的9.50%。淮钢公司实际对江苏利淮承担0.74亿元银行贷款担保(公
司实际应承担的担保金额为0.47亿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6%。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淮钢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淮”)累
计提供授信担保额度14.39亿元(公司应承担的担保额度为9.18亿元),占公司2014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4.18%。淮钢公司实际对江苏天淮承担3.62亿元银行贷款担保
(公司实际应承担的担保金额为2.31亿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8.60%。
    截止目前,除上述淮钢公司为其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没有发
生其它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目前的其它对外担保的情
况。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核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坏账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及淮钢公司的实际情况,
真实的反映了淮钢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核销后淮钢公司财务部门已建


                                      1
立了核销往来款项的备查账,不影响今后债权清收工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对本次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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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葛   敏               王则斌                    黄     雄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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