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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05-21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诉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杨
舍资产”)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公司按管辖权限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05民初354号】,受理日期2016年5月18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沈文荣,董事长

    原告二: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董事长

    被告一: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集团”)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201B
    法定代表人:李宝林,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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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投”)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生,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的损失7,635万元(暂估);
    2、判令被告三为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前,高新集团、杨舍资产为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高新张铜”)第一、第二大股东,且高新集团被国开
投托管。因侯东方等人诉公司侵权案终审败诉,法院判决公司返还侯东方等人
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于该诉讼事项发生在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之前,
依据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
组协议》、《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
侯东方诉讼案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赔偿公司因侯东方诉讼案败诉支
付的4,500万元本金、利息及所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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