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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7-03-28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3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知于2017年3月17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17年3
月27日在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5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公司监事陈建龙先生因工作出
差,委托丁松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连桂芝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2017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6年度
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
漏。
       《2016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7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6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7年3月28日的《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事务所”)审计,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78.3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7.38
亿元;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75.8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0
亿元。
       4、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天衡事务所审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20亿元,
2016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15亿元。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
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的规定,因母公司2016年末无
可供分配利润,因而2016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2016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本议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合法合规。
       5、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
公司的规范运作。2016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
健全、完善了内控制度。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内部
控制是有效的。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刊登于2017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6、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第五届监事会提名连桂芝、高文平、庄英明(简历附后)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公司监事会声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8日




                                   3
 附件: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连桂芝女士,汉族,生于 1970 年 4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结
算中心副主任、处长助理,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江苏沙钢集团
董事局监事会副主席、审计部副部长、部长、法务部第一副部长。现任:沙钢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局常委办公室副主任,沙钢集团董事局纪检审计部
部长,法务部部长,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纪委委员,沙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监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玖隆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沙钢物流运输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张
家港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鑫瑞特
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监事,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沙桐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新华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道
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淮钢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家港宏兴高线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润忠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沙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市沙钢职介与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张家港保税区沙钢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监事,江苏沙钢煤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上
海沙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沙钢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张家港市虹达运输
有限公司监事。
    连桂芝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高文平先生,汉族,生于1967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办常务副主任、主任,项目
指挥部办公室第一副主任、主任,企管处处长,董事长助理,江苏沙钢集团淮钢
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党委委员,张家港市锦丰轧花剥绒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纪委委员,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办主任、董事局党总支委员,张家港市永安钢


                                   4
铁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高文平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庄英明先生,汉族,生于 1968 年 9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淮
安市内部审计协会常务理事,政协清浦区七届、八届委员,政协清江浦区第一届
委员,民盟清江浦区基层委员会副主委。曾任: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
长,技改工程指挥部财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副处长,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有
限公司审计处处长,纪检审计处副处长。现任: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
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办副主任。
     庄英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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