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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3-22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郭照相与周建清、许军、张
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国投高
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追偿权一案,现将其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
院”)的《应诉通知书》【(2016)苏05民初字第388号】、《追加被告、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郭照相起诉周建清、许军、新天宏及公司,请求法院
判令:①新天宏、公司连带赔偿郭照相已向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公司)履行的担保债务208,661,945.94元及相应利息;②
周建清、许军向郭照相各承担上述诉请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 刊登 于 指 定信 息 披 露媒 体 《 中国 证 券 报》 和 巨 潮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90)。
     2017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通知,公司在上述两家银行账户中的部分资金
被苏州中院冻结。后续通过各方努力,上述银行账户于同日解除冻结。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008)。2017年5月25日,苏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鉴于该案诉争系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2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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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2007年末,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于2017
年8月向苏州中院申请将国投高新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2017年10月25日,苏州
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涉案各方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就
此在法庭上进行了质证、辩论。针对庭审中,国投高新出示的郭照相承担担保赔
偿责任后承诺不追偿函件等新证据。据此,郭照相向法庭申请暂缓后续开庭。
    其后,郭照相又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国投高新发起撤销承诺函之诉,该
案先后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末驳回了郭照
相诉求。
    2019年1月9日,苏州中院再次组织各方对后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答辩后,
随即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9年3月20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
民初388号】。苏州中院认为郭照相的诉讼请求无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规
定,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照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040元、保全费5000元、
公告费260元,合计1127300元由原告郭照相负担。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该案的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
388号】。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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