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雪 莱 特: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3-21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000万元,详见公
司2015-091号公告《关于子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部
分担保的公告》。
    2)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曼塔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元,详见公司2015-121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富顺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详见公司2016-091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4)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详见公
司2016-107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5)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详见公
司2016-124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
    6)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富顺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7,000万元,详见公司2016-125号公告《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审批总额度为人民币29,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16年12月31日)的17.3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016年12月31日)的28.61%。因系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故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他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事项。
    2、2016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人民币 10,494,674.18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1,049,467.42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9,445,206.76 元。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
润 27,873,575.10 元,减去 2015 年度股东分红金额 25,689,638.52 元,2016 年末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11,629,143.34 元。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目前的最新总股本 366,994,836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分配不超过
11,009,845.0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同时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不超过 366,994,836.00 元,不超过报告期末“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除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不送红股。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
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
分配预案。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
下: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
实际情况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能保证有效实施;公司提出的改进和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措施是符合实际的,在后续的经营中是切实可行的。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度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自上市以来,聘请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的审计机构。2009 年,该公司被合并为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 年,该公司更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2 年,该公司更名为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机构在工作中能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严
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审计,熟悉公司业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
拟在 2017 年度继续聘用该机构为公司审计机构,年经常性审计费用为 62 万元。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有关薪酬、考核和
激励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等进行了考核评定,并在此
基础上制定了薪酬方案。薪酬方案的提出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佛山雪莱特汽车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审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
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   方




                                                    2017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