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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 莱 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8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何立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认为何立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何立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
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何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指标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年度业绩
的要求,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30%部分未达到解锁条件,第三期失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上述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回购条款
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丁海芳           彭晓伟           朱闽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