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 莱 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2018-04-24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8-049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
特”)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38)《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45)。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已将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开户行由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千灯湖分理处(以下
简称“千灯湖分理处”)变更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以
下简称“南海支行”),并与南海支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何立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8 号)核准,公司获准以非公开
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800 万元。本次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南海支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南海支行、平安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元)
账户 开户行名称 账户号码 (截止 2018 年 资金用途
4 月 17 日)
支付公司发行股
广东顺德农村
广东雪莱特光 份及支付现金购
商业银行股份 8011010009
电科技股份有 72,403,190.11 买资产事项的现
有限公司南海 74574859
限公司 金对价和中介机
南海支行
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雪莱特已在南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01101000974574859,截止 2018 年 4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72,403,190.11 元
(其中募集资金为 72,403,190.11 元,利息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雪莱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雪莱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雪
莱特存单不得质押。
2、雪莱特、南海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雪莱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雪莱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雪莱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雪莱特和南海支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
安证券对雪莱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雪莱特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竹青、曹阳可以随时
到南海支行查询、复印雪莱特专户的资料;南海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南海支行查询雪莱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南海支行查询雪莱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南海支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雪莱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南海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雪莱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南海支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平安证券
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南海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雪
莱特、南海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南海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雪莱特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雪莱特、南海支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