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7-04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3: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340,212,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40,21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谢恒福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40,2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40,2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40,212,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3,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胡罗曼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