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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港股份: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2019-01-11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天桥路 5 号旭辉时代大厦 17 楼
  电话:0511-85933999       传真:0511-85933875
                        1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
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瀚瑞
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高
新”)于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期间通过股票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之一,
                                 1
随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大港股份、瀚瑞控股、
镇高新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遗
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有效,签署的人
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
文材料或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大港股份、瀚瑞控股、
镇高新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任何会计、审计、财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
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2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9171686068X9,住
所地为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 9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
东晓,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的经营、
管理;对外投资;土地批租;投资开发;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土石
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瀚瑞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持
有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1191557096863P,住所地为镇江新区大港银山支路 8 号,法
定代表人为李俊强,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
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服务;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
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

                               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前,瀚瑞控
股直接持有大港股份 284,186,313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48.97%;
通过一致行动人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
间接持有大港股份 1,353,463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0.23%;一致
行动人镇高新未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瀚瑞控股合计持有公司 285,539,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0%,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增持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发布了《江苏大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累计达到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控股股东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自 2018 年 7 月 9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和增持人的确认,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期间,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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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股数    成交均价    占公司总
序号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名称                  (股)      (元/股)   股本比例

 1      2018 年 7 月 9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018,234     5.81       0.18%

 2      2018 年 7 月 10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058,100     5.75       0.18%

 3      2018 年 7 月 12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770,000     5.43       0.30%

 4      2018 年 8 月 23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243,000    4.550       0.21%

 5      2018 年 8 月 24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250,000      4.60       0.04%

 6      2018 年 8 月 24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217,000      4.60       0.04%

 7      2018 年 8 月 28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850,000      4.60       0.15%

 8      2018 年 8 月 30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1,059,000     4.48       0.18%

 9      2018 年 8 月 31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1,551,400     4.44       0.27%

 10     2018 年 9 月 26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214,100      4.67       0.04%

合计                                               9,230,834     4.98       1.59%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增持人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确
      认本次增持已经全部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瀚瑞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289,525,64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89%;通过一致行动人镇高新间接持有公司 3,89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通过一致行动人自来水公司间接持有公
      司 1,353,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瀚瑞控股合计持有大港股
      份 294,770,610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50.79%。本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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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港股份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
告》;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司就增
持人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大港股份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关于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此条规定,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
日起 6 个月。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 瀚瑞控股直接持有以及通过自来水公司间
接持有大港股份共计 285,539,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0%;并
且瀚瑞控股拥有大港股份占比超过 30%的事实已超过一年。自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起前 12 个月期间,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大港股
份 9,230,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故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大
港股份已发行的 2%的股份。
                               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
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3、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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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永林

                                      经办律师:王   云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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