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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港股份: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9-03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南京
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19)苏 0106 民初 5496 号),
就王刚(被告)与李昊青、王毓(合称“原告”)关于公司股份纠纷一案,通知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下午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李昊青
     原告二:王毓
     被告:王刚
     第三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李昊青、王毓与王刚分别于 2014 年 9 月、2017 年 10 月签署了《代持股协
议书》及《代持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原告认为:王刚所持公司股份中有
4,400,566 股为原告所有,由王刚代持。截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王刚将其持
有的 52,903,644 股设定了质押,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3%。王刚未经原告的同
意,将由其代持的原告股份也设定了质押,违反了《代持股协议书》第 4.4 条“在
代持期间,被告应保证所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原告书面同意,被
告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一李昊青支付其帮助李昊青代持的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 2,200,283 股股票的投资利益 14,037,805 元[投资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
(2019 年 4 月 15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 14,037,805
元,要求按照大港股份 2,200,283 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港股份股票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全部解禁后的 20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投资利益]。
    2、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二王毓支付其帮助王毓代持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
司 2,200,283 股股票的投资利益 14,037,805 元[投资利益暂时以起诉前一周
(2019 年 4 月 15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一周收盘价平均值)计算为 14,037,805
元,要求按照大港股份 2,200,283 股票数量,单价按照王刚所持大港股份股票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全部解禁后的 20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投资利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小额诉讼金额共计
2,067.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3%。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的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