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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4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
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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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的
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7 年 8 月 26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
了召集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和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 14 时 30 分在山东
省高密市孚日街 1 号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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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

    2、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为“网络投票系统”),
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3 日 15:00。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1】
名,均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该等股东持
有股份【329,859,28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6.3281%】;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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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595%】。出席本次会议的还
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已在贵公司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

       (一)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
下事项:1、《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关于公司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的议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
办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根据贵
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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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贵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
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本所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结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
有效通过:

    1、《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262,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反对【137,4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6,539,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4849%】;反对【1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5151%】;弃权【0】股。

    2、《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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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29,874,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525,223】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6,15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312%】;反对【525,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9688%】;弃权【0】股。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874,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525,223】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6,151,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0312%】;反对【525,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9688%】;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相同,本次会议未提出
临时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同,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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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投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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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颜               飞

    负责人: 牟云春                     签字律师: 王俐君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