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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日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16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5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14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名,持有公
司股份 297,149,7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2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持有公司股份
260,892,8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32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持有公司股份 36,256,8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99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3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9,024,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
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7,084,7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48,959,4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4%;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20,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7,084,6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81%;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2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48,959,3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72%;44,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20,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97,104,81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9%;4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0 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48,979,5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4%;44,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0 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王俐君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