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
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增加其实缴注册资本事
项,没有改变原定投资内容和项目,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天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及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增加为“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
目”的实施主体暨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子公司增加实缴注册资本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荣庆 刘保玉 王全宁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