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公司刊登了《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 告》,对股东大会公告未按相关规定格式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公布了《关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 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等予 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烟台市莱山区澳柯 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15 时至 2019 年 5 月 22 日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3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35,952,7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96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3,60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053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 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8,819,1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99 %;反 对 10,371,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7 %;弃权 365,5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4 %。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058,7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743%;反对 10,371,9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811%;弃权 365,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6%。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8,787,2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99%;反 对 10,392,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20%;弃权 377,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026,8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7046% ; 反 对 10,392,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81%;弃权 377,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3%。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0,672,3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45%;反 对 78,611,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00%;弃权 273,2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561,9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515%;反对 9,961,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950%;弃权 273,2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5%。 4、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400,6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19%;反 对 9,882,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7%;弃权 273,1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40,2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81%;反对 9,882,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790%;弃权 273,1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749,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58%;反 对 79,419,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530%;弃权 387,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639,3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0.6430% ; 反 对 10,769,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965%;弃权 387,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5%。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659,9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47%;反 对 80,519,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72%;弃权 377,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49,5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8450% ; 反 对 11,869,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477%;弃权 377,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3%。 7、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8,799,2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37%;反 对 10,484,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8%;弃权 273,2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038,8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2.7685% ; 反 对 10,484,1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81%;弃权 273,2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5%。 8、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40,612,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58%;反 对 78,613,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007%;弃权 330,8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502,3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44%;反对 9,963,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057%;弃权 330,8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99%。 9、审议通过《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贷款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565,8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36%;反 对 9,692,2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0%;弃权 298,5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05,4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70%;反对 9,692,2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649%;弃权 298,5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1%。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974,6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091%;反 对 77,644,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76%;弃权 937,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864,202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598%;反对 8,994,6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535%;弃权 937,300 股,占与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67%。 1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16,4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02%;反 对 79,862,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918%;弃权 377,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1%。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206,0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8.3377% ; 反 对 11,212,8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549%;弃权 377,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3%。 1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703,70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84%;反 对 79,889,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001%;弃权 963,300 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93,302 股 , 占 与 会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5.0780% ; 反 对 11,239,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970%;弃权 963,3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