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纺织: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1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鈽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Ai丄 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C1 座 6 层
电话:010-85230688 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738
上 海 市锦 天 城 (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北 京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接受河南新野纺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的委托,指 派 本 所 律 师 列 席 了 公 司 于 2 0 1 9 年
1 2 月 2 0 日 召 开 的 2 0 1 9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并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 简 称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 人 资 格 、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证 券 法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试 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 原 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 、完
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 本 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
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但 本 所 同 时 声 明 ,
未经本所同意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地电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C1 座 6 层,邮编:100738
网
话 : (86) 10-85230688;传真: (86) 10-85230699
址 :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 上 ,本 所 根 据 《公司法》、 《证 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准则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 下 法 律 意 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 0 1 9 年 1 2 月 2 日,公 司 第 九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于召开
公 司 2 0 1 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 案 ,定 于 2 0 1 9 年 1 2 月 2 0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2、 2 0 1 9 年 1 2 月 3 日,公 司 分 别 在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中国证
券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 cninfo. com.cn) 上 公 告 了 《关 于 召 开 2 0 1 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0 1 9 年 1 2 月 4 日,公 司 公 告 了 《关 于 召 开 2 0 1 9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将 前 述 《关 于 召 开 2 0 1 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届 数 的 录 入 错 误 由 “第 三 次 ”改 为 “第 五 次 ”,
并 公 告 了 《关 于 召 开 2 0 1 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 、期 限 、召集 人 、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 议 登 记 方 法 、会 议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号
码 等 事 项 ,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1) 2 0 1 9 年 1 2 月 2 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 议 由 公 司董事长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9
年 1 2 月 2 0 日 上 午 9: 3 0 至 11: 3 0 和 下 午 13: 0 0 至 15: 0 0 ; 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 0 1 9 年 1 2 月 2 0 日 上 午 9: 15
至 下 午 15: 00。
综 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 议地 点 、召开方式及其它事项与前
述 通 知 披 露 的 一 致 ,本 所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符 合 《公司 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
2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截 至 2 0 1 9 年 1 2 月 1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 明 文 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 4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250,561,250股 ,约占公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0.6762%。其 中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1 4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249,636,750股 ,约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0.5630°%;参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 0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924,500股 ,约占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0.113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己经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 部 分 董 事 、监 事 、董事
会 秘 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 集 。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资 格 和 召 集 人 资 格 符 合 《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合 法 、有 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就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 当 场公 布 表 决结 果 。
3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 0 2 0 年 贷 款规模的议案》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 会 秘 书、会
议主持人签名。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符 合 《公司 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四、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认 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 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 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4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
限 公 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经办律师: 金
金高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1 盧 4 .
刘建海
年 /么 月 P 日
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 I 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地 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C1 座 6 层 , 邮 编 : 100738
电 话 : (8 6 ) 1 0 - 8 5 2 3 0 6 8 8 ; 传 真 : (8 6 ) 1 0 - 8 5 2 3 0 6 9 9
网 址 : http :// www . allbrightlaw.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