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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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方强、郭翰缘律师以专项法
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以 及 根 据 上 述 决 议内 容 刊 登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
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载明的
现场开会日期是: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告
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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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239,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94%。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
代表股份 184,029,466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8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209,898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共计 26 人,所持股份 41,497,53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46%。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对 5-7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
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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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
机构;
6.02 支付 2019 年财务审计费用 76 万元;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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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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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翰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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