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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7-16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苏州
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议案,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有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与结项及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公
司新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1、截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载多种宽带业
务的远端接入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宽带移动视频接入网关产业化项目”已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前述两个项目结项。考虑到“基于 3G 的视频监控系统项
目”施工进展情况及目前市场、技术变化情况,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基于 3G 的
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三个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7610.32 万元,募集资金共计
剩余 678.93 万元(含利息收入)。

    2、公司使用部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与结项剩余资金投资于新建的
“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
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
资金项目剩余资金投资于“云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三、关于对控股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为保证公司控股孙公司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
子技术”)技术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要,公司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给新海宜电子技术 1 亿元
人民币。我们认为提供委托贷款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妥当,委托贷款利率公允,
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并可以控制,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委托贷款不构
成关联交易。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新海宜电子技术提供此笔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左迅生   徐   科   王则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