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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6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拟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经公司 2015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及 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拟在 2015 年度对公司子公司(含参股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 154,000 万元人
民币的担保额度,各子公司 2015 年度具体担保预计如下:
序号                     被担保公司                   预计担保额度(万元)
  1             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8,000
  2                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                    65,000
  3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000
  4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1,000
                         合计                               154,000
    本次担保额度的授权期限自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之日止。在前述担保额度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董
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而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
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的协议等相关文件。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11,488.4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
63.14%。其中:公司实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1,487.57万元人
民币;控股子公司新纳晶为全资子公司深圳易软技术提供担保余额为1万元人民
币(按照公司对新纳晶的持股比例,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余额为0.92万元人民
币);公司实际为参股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主导产业的发展,属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且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了反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除为子公司及参股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
【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并认真履行了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
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将用于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该基金将完全
投资于集成电路行业及其相关应用领域。公司借助于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展新业
务平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增强公司在专网通信以及云计
算和大数据产业链上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整合多方面的业务资源,多方面获得产
业回报。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
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汇投资以不超
过 19,995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杨伯溆    颜重光    王则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