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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海 宜: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 174 号

致: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金桥、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海宜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海宜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新海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45,252,618 股,均为截止至 2016 年 9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海宜股东。新海宜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新海宜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

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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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应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无中小投资者参与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 245,252,6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度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以 245,252,6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度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以 5,058,72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

购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张亦斌先生、马玲芝女士、

马崇基先生为关联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4、以 245,252,6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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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 245,252,6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接受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6、以 245,252,61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海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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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74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鲍金桥



                                             张   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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