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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10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6年11月9日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受让部分股权并参与设立产业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受让北京欣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参与投资产业基金,
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展新的业务平台,在新能源行业积极寻找具
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投资项目,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根据协议约定,新海宜将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提供人民币 400,000,000(肆
亿元)的回购担保,公司一方面将委派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需要新
海宜提供担保的私募基金产品具有一票否决权;另一方面,在确认募投项目及投
资时,公司代表将要求各方共同确认,以被投资标的的相关资产为公司提供的回
购担保提供反担保。此外,公司会敦促欣正基金公司建立严格的风控管理和监督
制度,持续评估系统性风险和项目特定风险。上述措施有利于共同控制公司的担
保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也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本次对外投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受让北京欣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并参与投资产业基金的有关事项。


                                  独立董事:杨伯溆     颜重光   朱兆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