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 海 宜: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180 号
致: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束晓俊、夏
彦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89,377,976 股,均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
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9,064,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92,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9,377,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92,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9,377,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92,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7]第 18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夏彦隆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