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9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助于盘活公司资产,开拓融资渠道,
缓解资金压力,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设
备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表决结果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
质,运营规范合规,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独立董事:蒋百顺 李荣林 朱兆斌
201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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