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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4-14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7-18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向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950 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7,309,319 股新股募
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7 年 1 月 2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主
承销商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中信证券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45 号),确认截至 2017
年 1 月 20 日止,江苏国泰已实收江苏国泰网下申购资金人民币 2,802,821,992.88
元。

       2017 年 1 月 23 日,中信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
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江苏国泰本次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056 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至江苏国泰指定的资金账户。
根据该验资报告,承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申购款人民币
2,802,821,992.88 元,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
费 、 顾 问 费 人 民 币 62,042,329.89 元 , 向 江 苏 国 泰 实 际 缴 入 股 款 人 民 币
2,740,779,662.99 元,均为货币资金。同时扣除江苏国泰为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
支付的验资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000.00 元,实际募集股款为人民币
2,740,629,662.99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207,309,319.00 元,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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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变更国泰东南亚纺织服装产业基地项目并实施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 1.5 亿元以 1 元/每元出资的价格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国泰紫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紫金科技”),紫金科技以该 1.5 亿元募集资金投资江苏国泰
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泰海外公司”),由国泰海外公司实施缅甸服装产业
基地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
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账户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缅甸服装产业基地
                   8110501013300845704             0
  公司南京分行                                                      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
仅用于甲方缅甸服装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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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士博、吴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4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


                                   3
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二”)、江苏国泰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二);
           江苏国泰海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三”);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账户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缅甸服装产业基地
有限公司张家港分   1102028629000330535             0
                                                                    项目
    行城北支行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
仅用于甲方缅甸服装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士博、吴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4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4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三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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