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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2091          公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18-111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

部《关于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

问询函【2018】第 78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控股股

东国泰集团变更承诺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交所作出了回复,现公告如下:

    问题一、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国泰集团变更上述承诺的具体原

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

关规定,并说明在披露重组方案时预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

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披露重组方案时预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的依据

及合理性

    关于江苏国泰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实业”)、江

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实业”)、江苏国泰华博

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华博”)、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

                                  1
公司(以下简称“汉帛贸易”)、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亿达实业”),向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集团”)购买的位于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寓相

关房产(以下简称“人才公寓”),根据相关文件,在披露重组方案

时人才公寓相关项目已办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建设文件。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出

具的证明,规划建设局确认,国泰集团拥有人才公寓第 A 幢 4-18 层

房屋的所有权,并可依法对相关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规划

建设局将在相关材料齐备后为国泰集团办理权属证书手续,国泰集团

办理上述权属证书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

《关于国泰集团转让人才公寓的建议》,原则同意国泰集团将联合开

发的人才公寓转让给集团成员企业。

    据此,人才公寓于重组方案披露时已办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建

设相关手续,且国泰集团就办理人才公寓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向

集团成员企业转让人才公寓相关事宜,已取得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

区规划建设局及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确认、同意,国泰集

团于重组方案披露时据此预计华盛实业、国华实业、国泰华博、汉帛

贸易及亿达实业(以下统称为“相关标的公司”)向国泰集团购买的

人才公寓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的具体原因

                               2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出具的文件,规划建设局说明,自 2016 年原证明文件出具至今,由

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政策和管理

要求进一步统一,根据目前的管理政策要求,国泰集团无法将人才公

寓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集团成员企业。

    根据上述说明,因系管理政策要求,相关标的公司无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就人才公寓办理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国泰集团作

出相关承诺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根据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及上市公

司的说明,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上市公司、

国泰集团及相关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决定解除相关方此前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

    (三)本次控股股东拟变更承诺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

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

                              3
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如前所述,披露重组方案时国泰集团合理认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违反关于“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

可能实现的事项”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国泰集团相关承诺客观上不能

实际履行,国泰集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已与相关标的公司协商一致,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意见。前述解决

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国泰集团本次拟变更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人才公寓于重组方案披露时已办理取得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及验收相关手续,且国泰集团就办理人才公寓的

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向集团成员企业转让人才公寓相关事宜,已取

得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及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的确认、同意,因此,在披露重组方案时预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不存在障碍,具有合理性。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11 月 12 日出

                               4
具的说明,因系管理政策要求,相关标的公司无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就人才公寓办理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国泰集团作出相关

承诺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国泰集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已与相关标的

公司协商一致,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将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且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议案的投票权。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国泰集团本次拟变

更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五)律师意见

     1、披露重组方案时预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具有合理

性

     关于相关标的公司向国泰集团购买的人才公寓,根据相关文件,

在披露重组方案时人才公寓相关项目已办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文件。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出

具的证明,规划建设局确认,国泰集团拥有人才公寓第 A 幢 4-18 层

房屋的所有权,并可依法对相关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规划

建设局将在相关材料齐备后为国泰集团办理权属证书手续,国泰集团

办理上述权属证书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 2013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

《关于国泰集团转让人才公寓的建议》,原则同意国泰集团将联合开

                                5
发的人才公寓转让给集团成员企业。

    据此,人才公寓于重组方案披露时已办理取得建筑工程规划、建

设相关手续,且国泰集团就办理人才公寓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向

集团成员企业转让人才公寓相关事宜,已取得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

区规划建设局及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确认、同意,国泰集

团于重组方案披露时据此预计标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障

碍具有合理性。

    2、变更承诺的具体原因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

出具的文件,规划建设局说明,自 2016 年原证明文件出具至今,由

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政策和管理

要求进一步统一,根据目前的管理政策要求,国泰集团无法将人才公

寓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集团成员企业。

    根据上述说明,因系管理政策要求,相关标的公司无法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就人才公寓办理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国泰集团作

出相关承诺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根据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及上市公

司的说明,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上市公司、

国泰集团及相关标的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决定解除相关方此前签署的

《房屋买卖合同》。

    3、变更承诺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6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

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

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

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如前所述,披露重组方案时国泰集团合理认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违反关于“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

可能实现的事项”的相关要求。考虑到国泰集团相关承诺客观上不能

实际履行,国泰集团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已与相关标的公司协商一致,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此

出具了核查意见。前述解决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方

应回避表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变更承诺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7
       问题二、本次交易采用国泰集团向相关方退还购房款本金和参照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关方按照市场价格向国泰集

团支付房产交付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的方式进行。

请说明在 2016 年重组过程中上述房屋资产评估方法及作价依据,并

说明两次估值及作价依据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请

结合上次评估作价情况及截至目前上述房屋资产的评估价值说明本

次作价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相关房屋资产在本次重组交易中的估值及作价情况

       本次国泰集团与华盛实业、国华实业、国泰华博、汉帛贸易、亿

达实业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本次交易涉及的房屋资产系国泰集团和张家港市悦丰投资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隶属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

发区实业总公司持有其 99.8%的股权)联合建设,由张家港市悦丰投

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丰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具体经

办,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为悦丰投资开发建设公司。上述房屋资产系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房政策严格控制所有权转让交易,具体情况

如下:

                                                           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证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用途            房产坐落
                                                           (㎡)       取得情况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
  1     华盛实业   员工宿舍                                 583.64     尚未取得
                              叉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
  2     国华实业   员工宿舍                                1,750.92    尚未取得
                              叉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7-9 层

                                       8
                                                               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证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用途              房产坐落
                                                               (㎡)         取得情况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
  3     国泰华博    员工宿舍                                    583.64       尚未取得
                               叉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
  4     汉帛贸易    员工宿舍   叉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5-16、     1,584.46      尚未取得
                               18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
  5     亿达实业    员工宿舍                                   1,167.28      尚未取得
                               叉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5-6 层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实施了向控股股东国泰集团等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在本次重组过程中,相关标的公司华盛实

业、国华实业、国泰华博、汉帛贸易及亿达实业均采用收益法评估值

作为评估结论及交易作价。在收益法评估中,上述房屋资产均以评估

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值体现在收益法评估结论中。

       上述房屋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评估基准日账面值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坐落
                                                       (㎡)             (万元)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1       华盛实业                                     583.64               391.04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2       国华实业                                    1,750.92             1,210.59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7-9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3       国泰华博                                     583.64               361.86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4       汉帛贸易                                    1,584.46             1,182.41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5-16、18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5       亿达实业                                    1,167.28              732.47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5-6 层

       (二)本次交易作价的合理性

       本次重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完成后,上述房屋资产

                                          9
以账面值被合并进入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科目。上述房屋资产在

本次重组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与 31 日)的账面值及本次退还购

房款本金及利息等具体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   退还购房款
                                             建筑面积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坐落                         账面值     本金及利息
                                               (㎡)
                                                        (万元)     (万元)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
  1     华盛实业   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583.64      391.04       489.39
                   寓第 A 幢 1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
  2     国华实业   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1,750.92    1,210.59     1,409.89
                   寓第 A 幢 7-9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
  3     国泰华博   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583.64      361.86       453.41
                   寓第 A 幢 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
  4     汉帛贸易   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1,584.46    1,182.41     1,349.06
                   寓第 A 幢 15-16、18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
  5     亿达实业   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1,167.28     732.47       920.83
                   寓第 A 幢 5-6 层

      根据上表,本次国泰集团退还相关标的公司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

均高于相关房屋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与 31 日)的账面值。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组过程中,相关标的公司均采用收

益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论及交易作价。在收益法评估中,上述房屋资

产均以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值体现在收益法评

估结论中。根据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

除协议》,国泰集团退还给相关标的公司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均

高于相关房屋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因此,本次交易作价具有
                                        10
合理性。

    问题三、请说明本次交易中相关方按市场价格返还租金的原因及

合理性,期间运营上述资产的运营成本是否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承

担,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是否约定上述运营成本的补偿方案。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复:

    (一)本次交易中相关方按市场价格返还租金的原因

    1、本次交易中相关方按市场价格返还租金的原因 2014 年 5 月

30 日,国泰集团已向相关标的公司交付相关房屋资产,相关标的公

司后续已对相关房屋资产实际进行了使用,将房屋资产提供给其员工

作为宿舍。

    此外,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的约定,国泰集团将参

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相关标的公司补偿其支付购房款本金之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的利息。

    因此,鉴于相关标的公司对相关房屋资产已实际使用、国泰集团

将相关标的公司补偿其支付购房款本金对应的利息,基于对等性原则,

各相关标的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向国泰集团支付相关房屋资产的租赁

费用具有合理性。

    2、本次交易中相关房屋资产租金定价的合理性

    根据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

议》,相关房屋资产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房屋交付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的租金如下:

                               11
                                                     建筑面积         租金
序号     所有权人             房产坐落
                                                       (㎡)   (元/平方米 年)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1       华盛实业                                     583.64         377.00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2       国华实业                                    1,750.92        370.00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7-9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3       国泰华博                                     583.64         351.00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4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4       汉帛贸易                                    1,584.46        385.00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15-16、18 层

                    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
 5       亿达实业                                    1,167.28        361.00
                    处人才公寓第 A 幢 5-6 层

       经查询张家港市房屋中介机构网站,相关房屋资产(即人才公寓)

附近的居住房屋(暨阳湖皇冠、吾悦广场)的租金约为 490 元/平米 年

— 550 元/平米 年。本次交易中,国泰集团拟向标的公司收取的人

才公寓的租金水平低于附近普通住宅,具有合理性。

       (二)相关房屋资产期间运营成本的承担

       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国泰集团向相关标的公司交付相关房屋资产

至今,相关房屋资产在此期间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日常使用过程中产

生的水电费、物业费、消防及电梯维护费以及部分房屋资产的装修费

及房产税。上述运营成本合计约为 687.53 万元(其中水电费、物业

费及消防及电梯维护费合计约为 58.23 万元、装修费 601.51 万元、

房产税 27.79 万元),在此期间均由相关标的公司承担。

       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惯例,房屋资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

物业费、消防及电梯维护费等日常费用,一般均由实际使用方承担,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未约定上述运营成本的补偿方案。


                                         12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4 年 5 月 30 日,国泰集团已将相关房屋

资产交付相关标的公司使用鉴于相关标的公司对相关房屋资产已实

际使用、国泰集团将向相关标的公司补偿其支付购房款本金对应的利

息,基于对等性原则,各相关标的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向国泰集团支付

相关房屋资产的租赁费用具有合理性。

       相关房屋资产期间运营费主要包括水电费、物业费、消防及电梯

维护费以及部分房屋资产的装修费及房产税。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惯

例,水电费、物业费、消防及电梯维护费等费用一般由实际使用方承

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未约定上述运营成本的补偿方

案。

       问题四、请说明本次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

响。

       答复:

       相关标的公司于 2013 年 8 月与国泰集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向国泰集团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港城大道与南二环交叉处人才公

寓第 A 幢的房产。截至 2015 年 12 月,国泰集团已将房屋交付相关标

的公司使用,该人才公寓房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上市公司及

相关标的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相应折旧。现上市公司及相关

标的公司与国泰集团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同意解除上述签订的《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国泰集团向相关标的公司退还购房款本金人民币

36,825,531.00 元及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人民

                                 13
币 9,400,143.00 元,同时扣除相关标的公司在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

人民币 9,390,786.00 元,差额为 36,834,888.00 元,上述价款支付

完毕后相关标的公司向国泰集团退还购买房屋。故相关标的公司对已

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人才公寓在解除协议生效时做固定资产处置处

理,该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情况计算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
处置净收入                                         36,834,888.00
减:截止 2018 年 11 月固定资产净值                 33,990,302.82
减:所得税                                             711,146.30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                                     887,541.04
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税后净利润影响金额                 1,245,897.85



    问题五、请你公司自查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

形,是否构成控股股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违反《股票上市

规则》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

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国泰集团于重组方案披露时合理预计标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

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并就此出具了相关承诺,后因管理政策要求,

国泰集团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

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标的公司将其向国泰集团购买的人才公寓第 A 幢的相关

房产退还至国泰集团,国泰集团向标的公司退还购房款本金并参照同

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标的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向国泰集
                                 14
团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据此,根据国泰集团与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分

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国泰集团与标的公司协商一

致,共同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国泰集团退还购房款并支

付利息、由标的公司退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

解除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中,人才公寓以评估基准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值体现在收益法评估结论中,本次交易中,国泰

集团返还给标的公司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金额高于人才公寓在评估

基准日的账面值。

    据此,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

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控股股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

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15
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

供资金,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

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要求公司为

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拆借资金给其使用;(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

提供委托贷款;(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6)要求公司为

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

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9)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国泰集团向标的公司转让人才公寓的房屋所有权,系为标的公司

                              16
解决非本地员工的住房问题,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且国泰集团与标

的公司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国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的真实意思

表示;国泰集团始终与相关主管部门就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积极沟通,

不存在虚构交易并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据此,因管理政策调整

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前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所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及国泰集团、上市公司的说明,

国泰集团向标的公司转让人才公寓的房屋所有权,系为标的公司解决

非本地员工的住房问题,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且国泰集团与标的公

司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国泰集团及标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国泰集团始终与相关主管部门就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积极沟通,不存

在虚构交易并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后续由于管理政策调整导致

标的公司无法办理人才公寓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国泰集团与标的

公司协商一致而拟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控股股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意见

    1、本次交易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如《问询函》问题 1 的相关意见所述,国泰集团于重组方案披露

                               17
时合理预计相关标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并就

此出具了相关承诺,后因管理政策要求,国泰集团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客观上不能实际履行。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审议

通过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变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标的公司

将其向国泰集团购买的人才公寓第 A 幢的相关房产退还至国泰集团,

国泰集团向相关标的公司退还购房款本金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相关标的公司参照市场价格向国泰集团支付房屋

使用期间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据此,根据国泰集团与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分

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国泰集团与标的公司协商一

致,共同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国泰集团退还购房款并支

付利息、由标的公司退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

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中,人才公寓以评

估基准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值体现在收益法评估结论

中,本次交易中,国泰集团返还给标的公司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金额

高于人才公寓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

    据此,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

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18
情形。

    2、本次交易不构成控股股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

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

供资金,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

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要求公司为

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2)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

                              19
拆借资金给其使用;(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

提供委托贷款;(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6)要求公司为

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

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9)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根据国泰集团的说明,国泰集团向相关标的公司转让人才公寓的

房屋所有权,系为相关标的公司解决非本地员工的住房问题,具有真

实的交易背景,且国泰集团与相关标的公司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系国泰集团及相关标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国泰集团始终与相关主

管部门就房屋所有权转让事宜积极沟通,不存在虚构交易并占用标的

公司资金的情形。据此,因管理政策调整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属于前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所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形。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文件及国泰集团、上市公司的说明,由于管

理政策调整导致标的公司无法办理人才公寓的产权登记手续而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控股股

东变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0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