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8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为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召开了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52,700万
元,由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按持股比
例25%对中泰集团提供反担保,由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此
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