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7-09-22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金王应用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以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申请 19,600 万元借款,用于先行支付收购杭
州悠可 63%股权现金对价款的部分价款,借款期限一年,并以公司持有的杭州悠
可 37%股权提供质押。根据《青岛金王与杭州悠飞、马可孛罗、杭州悠聚之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部分现金对价,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实际实施情况,不会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实施,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且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部分现金对价 19,600 万元,待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2017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