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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金王: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2018-01-20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8-006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金王产业链管理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庄

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庄”)的控股子公司浙江鸿承化妆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鸿承”)拟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桥石曲支行申请 8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为保证浙江鸿承业务发展和正常资金需求,浙江金庄及浙江

鸿承股东方连田、李红辉、朱江滨拟为浙江鸿承向上述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或签署协议之

日起)。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浙江鸿承化妆品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浙江鸿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1 号 4 幢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辉

    注册资本:2500 万元

    经营范围: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用品、针织品、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卫

生用品、金属材料批发、零售,个人形象设计服务,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

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活动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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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股东姓名(名称)
                                    (单位:万元)       方式         比例
      浙江金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1275.00       现金         51%
              李红辉                       637.00        现金        25.48%

              朱江滨                       306.25        现金        12.25%

              方连田                       281.75        现金        11.27%
               合计                         2500                      100%

    股权结构图: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浙江鸿承总资产 39,837,041.07 元,负债 13,355,358.74

元,资产负债率 33.52%;净资产 26,481,682.33 元; 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

入 31,339,885.55 元,净利润 1,484,588.33 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浙江金庄拟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鸿承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
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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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其充分

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可用担保额度为 65,0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为

33,693.29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全部为对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所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4000 万元,占

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27%,占 2016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39%。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浙江金庄拟共同向

浙江鸿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浙江金庄为浙江鸿承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

       2、浙江金庄为浙江鸿承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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