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4-3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9)第 96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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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京)律意见(2019)第96号
致: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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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权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召集(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国泰君安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会议审议事
项、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上实中心 T3 楼 16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形式为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
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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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
君安。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经查验,进行表决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
券共 2,000,000 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募集
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远程方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提前兑付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的议案》
同意2,000,00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总数
的100%。
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
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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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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