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 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关于 提议增加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 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 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增补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第 7、8、9、10 项 议案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87 号易盛大厦 1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145,5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5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9,056,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2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89,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43%;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1 选举孙德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8.2 选举傅智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8.3 选举於伟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8.4 选举童茂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8.5 选举寿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8.6 选举吕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1 选举窦明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9.2 选举秦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9.3 选举俞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选举俞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10.2 选举朱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39,056,00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5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万 俊 2019 年 6 月 2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