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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01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分别就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赛普公司)、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
矿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以及前述合同涉及的商业票据纠纷,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民事诉
讼。近日,南岭经贸公司收到了长沙中院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出
具的《受理通知书》〔(2019)湘 01 民初 437 号、(2019)湘 01
民初 438 号〕。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诉讼事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集团”)
    被告三:黄少华    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001X
    被告四: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金投资”)
    被告五: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岳阳亿
凯丰”)
    被告六: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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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恒”)
    (二)本诉讼事项的案情介绍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与被告一康赛普公司于自2017年5月5日
至2017年5月27日签订了三份电解铜和电解镍销售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涉及货款总金额为4995.8270万元(不含运费)。
被告二中安集团、被告三黄少华、被告四典金投资、被告五岳阳
亿凯丰均对被告一康赛普公司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1月14日,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向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发
出《催收函》。康赛普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原告南岭经贸公
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2017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尚欠货款
4799.031957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除履行支付义务外,
还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未还货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中安集团支付被告一康赛普 50
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7 年 12 月 29 日,被告一康赛普
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给原告南岭经贸公司,用于支付上述合同项
下欠付的货款。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和被告二中安集团分别向原告
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上述商业承
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全部背书
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预付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
被拒绝支付,实际上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未获得货款。当时的票据
持票人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进行了拒付追
索,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根据票据债务和实际原材料欠
款进行了清偿。之后本公司对南岭经贸公司进行了再追索,南岭
经贸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对上述票据债务进行了清偿。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已经全部履行了交货
义务,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尚欠原告货款
4799.031957 万元,被告康赛普公司严重违约,中安集团、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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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典金投资、岳阳亿凯丰亦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上述 5000 万元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均为被告六中
宇景恒。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
4799.031957万元货款。
    2、依法判令被告一康赛普公司按照合同违约之规定支付合
同违约金共计约2112万元(自2017年11月14日,暂计算至2019
年1月28日,最终赔付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3、依法判令被告二中安集团、被告三黄少华、被告四典金
投资、被告五岳阳亿凯丰对被告一康赛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被告二中安集团和被告六中宇景恒就被告一康
赛普公司以汇票方式支付其所欠原告南岭经贸公司货款但未能
承兑一事,在未能承兑的汇票票面金额5000万元及因该票据未能
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2018年6月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
    5、依法判令六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
    案件二、南岭经贸公司与中安矿产公司诉讼事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欧阳斌   身份证号:4304191958****0776)
    被告五: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二)本诉讼事项的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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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与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自2017年1月3日
签订了电解铜销售合同,涉及货款总金额为3079.56万元(不含
运费)。被告二中安集团、被告三康赛普公司、被告四欧阳斌均
对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的上述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 年 11 月 14 日,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向被告一中安矿产
公司发出《催收函》,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之前还清尚欠全部货款 2220.464738 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
金。
    2017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二中安集团背书转让了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 3000 万元给原告南岭经贸公司,代被告一中安矿产公
司支付上述合同项下欠付的货款。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和被告二
中安集团分别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范围为合
同项下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取得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全部背书
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预付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
被拒绝支付,实际上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未获得货款。当时的票据
持票人钟祥凯龙楚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进行了拒付追
索,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根据票据债务和实际原材料欠
款对票据债务进行了清偿。之后本公司对南岭经贸公司进行了再
追索,南岭经贸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对上述票据债务进行
了清偿。
    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全部履行了交货义
务,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尚欠原告南岭经贸公
司货款 2220.464738 万元,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严重违约,中安
集团、康赛普公司、欧阳斌亦未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上述 3000 万元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均为中宇景恒。
       (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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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按照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
具给原告南岭经贸公司的承诺函,履行 2220.464738 万元货款的
支付义务。
    2、判令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约金之
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 1104 万元(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最终赔付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中安集团、被告三康赛普公司、被告四欧阳
斌对被告一中安矿产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二中安集团和被告五中宇景恒基于被告一中安
矿产公司以汇票方式支付其所欠原告南岭经贸公司货款但未能
承兑一事,在未能承兑的汇票票面金额 3000 万元及因该票据未
能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
    5、判令五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包括南岭经贸公司涉及的上述两项纠纷以及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披露(公告编号 2018-039)的一项涉案本金 4200
万元的纠纷在内,均已针对其涉及的合同履行设置了一系列不动
产物权抵押和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不动产抵押担保具体包括:
被告康赛普公司、岳阳亿凯丰分别提供的位于岳阳市华容县的 9
栋房产抵押,面积合计约 19845.62 平米,合计担保额约为 2687
万元;被告黄少华提供的位于邵阳市洞口县的 11 套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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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面积共计 5038.66 平方米,合计担保额约为 5000 万元;此
外,被告欧阳斌提供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三套房产抵押,面积
合计约 2926.82 平方米,抵押担保额约为 3200 万元,目前该三
套房产已办理了抵押公证。(连带责任担保情况在本公告前述内
容有详细阐述。)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根据经办律师事务所的
初步判断,前述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确凿,公司胜诉的
可能性极大。但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和实际
执行到位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湘 01
民初 437 号、(2019)湘 01 民初 438 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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