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民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30
证券代号:002096 股票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43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9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交
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天地大厦 24 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纪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241,651,57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8%。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41,452,37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
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9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 5%,下同)及其授
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612,7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董事会
提交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变更暨增补曾德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
该提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1,511,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4%;反对1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选举曾德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履职届满
时止。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73,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0%;反对 1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曾德坤先生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彭龙律师和龙斌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2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3
附件一:
曾德坤先生简历
曾德坤先生,中国国籍,1965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
高级工程师、高级爆破工程师。历任湖南一六九公司车间副主任、总师办副总程
师、厂长助理、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经理,湖南
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南长斧众和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湖南省南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湖南新天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
曾德坤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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