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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12-26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46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
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终 776 号] 。现将有关南
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
等 4 名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8 年 6 月 25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
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8)湘 01 民初 2684 号]。南岭经
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 42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的支付义务,并根据有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财务费用,请求其他
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8-039)。]
    2、2019 年 7 月 15 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
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8)湘 01
民初 2684 号],驳回南岭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1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
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027)。]
    3、2019 年 11 月 18 日,湖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 年 11 月 28 日,湖南高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定,主要内
容如下: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案涉销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相关事
实。南岭经贸公司主张与康赛普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
同关系,康赛普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南岭经
贸公司一审提交的《电解铜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催款函、
承诺函、结算函等证据,证明案涉销售合同具备买卖合同的外观,
而且南岭经贸公司还提交了部分货权转移证明,也符合案涉销售
合同的约定。康赛普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含有借贷关
系的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南岭经贸公司和康赛普公司之间存在
闭合式的循环贸易。二审中南岭经贸公司提交了南岭经贸公司与
上游公司就六份销售合同对应签订的采购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
提货单、第三方仓储物流平台原始出库记录等新证据,拟证明其
已实际交付了货物。根据这些新证据,原审认定南岭经贸公司未
交付货物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
    一审法院在康赛普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
“南岭经贸公司并未提供任何相应的物流凭证证明。南岭经贸公
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下,主张康赛
普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支付欠付货款义务,并由中安集团、黄少
华、亿凯丰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不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1 民初
2684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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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 344620 元
予以退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
    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4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 1302 民初 1123 号] ),因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六九公司)受一六九棚改项目牵连,
作为第三被告连同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湖
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原告杨尊国起诉。根据
判决结果,一六九公司与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娄底市
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6667058.68 元以及利息
2299583.3 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六九公司已经向湖南省高院提起
了再审申请。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对康赛普公司 4,200 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
项,已计提坏账准备 372.28 万元。本案将发回长沙市中院重审,
有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仍需
以长沙市中院的判决与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
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民终 776

                                                         3
号]》;
     2、《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
1302 民初 1123 号]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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