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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岭民爆: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14  

						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20-002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一六九公司)收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娄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 1302 民初 296 号]。有
关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弘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一六九公司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判决情况如下: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7 年 7 月 12 日,娄星区法院受理了一六九公司与百
弘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7 湘 1302 民
初 2331 号)。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
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7-023)。
    2、2017 年 12 月 5 日,百弘房地产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向湖
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娄底市中院”) 提起民事
诉讼。娄底市中院认为两案当事人相同且属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
纠纷,宜由同一法院审理。2018 年 1 月 24 日,娄底市中院做出
了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 13 民初 82 号]),
裁定该案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诉讼事项的进
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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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
公告》(2018-005)。
    3、2018 年 6 月 13 日,娄星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民事
裁定书编号为[(2017)湘 1302 民初 2331 号]),裁定百弘房地
产公司退出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由一六九公司全面接
管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
018-031)。
    4、2019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
地集团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湘国资发展函[2019]33 号)。该复函原则同意:“一六九棚户
区改造项目的托管主体由一六九公司转移为神斧投资,神斧投资
可以按照法院裁定及与当地政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在合理限额
内继续履行项目所需资金的垫支责任(含一六九公司前期垫支的
资金及相关成本),但需严格控制垫支范围,垫支预算并履行相
应法定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一六九公司
棚改项目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6)。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娄星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 1302
民初 2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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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
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
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及 2014 年 8 月 26 日签订的《湖
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
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2、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房屋、车位/车库、商业设
施等归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权
利义务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承继;
    3、由被告(并案原告)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湖南
百 弘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3,196,677.63 元 ( 含 保 证 金
10,000,000.00 元),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因一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由原告(并
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并支付;
    4、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36647 元(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
936547 元,已缴 601227 元;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应缴 100 元,已缴 100 元),由原告(并案被告)湖南百弘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74658.8 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湖
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6198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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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
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 一六九公司棚改项目是职工福利项目和民生工
程,不属于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对本次判决结果的部分内容
存在异议,将组织委托律师尽快对本案件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非生产经营事项。根
据湖南省国资委下发的《湖南省国资委关于新天地集团一六九公
司棚改项目托管主体转移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国资发展函
[2019]33 号),一六九公司拟与神斧投资签订《项目移交协议书》。
在有关托管移交协议完成后,一六九棚改项目的受托管理主体将
移交至天地集团下属企业神斧投资。本次公告的内容为一审判决
结果,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
1302 民初 296 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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