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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智能: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7-08-22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公司

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

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陈爱文、王乐平和周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营销业务担保授信的

议案》。为了保证公司的营销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现金流

的安全,2017 年公司将向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终端客户、经

销商提供银行或外部融资租赁机构的承兑、融资租赁、按揭贷款、保理授信业务

担保。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余额 105,086.43 万元,该项担保尚在

履行。

    截止报告期末(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

220,000.00 万元,担保余额为 105,086.43 万元,占 2016 年年末归属于母公司

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经审计)的 44.16%,占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

合并报表净资产(未经审计)的 42.80%。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上述担保外,没有发生对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爱文         王乐平          周   兰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