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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河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授予事宜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鉴于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
象被授予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因此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84名变更为548
名,授予数量由3,243万股调整为3,204万股。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因个人原因放弃
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而未获得授予的激励对象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8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陈爱文        王乐平         周   兰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