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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浔兴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环宇律师、杨文杰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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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于2018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
报》上刊登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0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
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了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下午14:30在福建浔兴拉
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立军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3人,拥有及代
表的股份数额为164,206,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164,206,2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8677%。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0名,拥有
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股东均为
截止2019年1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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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董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张艳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杜慧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王鹏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施明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林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林俊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张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叶林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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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选举李西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2、选举董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3、选举张艳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4、选举杜慧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5、选举王鹏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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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选举施明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林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2、选举林俊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3、选举张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叶林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2、选举李西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64,206,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无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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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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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黄环宇




                                                  杨文杰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