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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2018-07-12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8-055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披
露了《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盐城市瓯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华化
工”)收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对江苏吉华化
工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滨沿管发【2018】10 号),瓯华
化工实施了停产整治,具体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近期瓯华化工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
【2018】5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对瓯华化工进行了调查,发现:“DCB
项目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
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因子苯
胺类值为 31.8mg/L,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苯胺类≤5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盐城市环
境保护局决定:(1)责令瓯华化工:立即改正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
中污染物因子苯胺类值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行为。(2)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对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废水中污染物因子苯胺类值为
31.8mg/L,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苯胺类≤5mg/L)的行为处罚
人民币 35 万元。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二、对公司影响
    瓯华化工自接到停产整治的通知后,随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处理标准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
整改,危险废物存量有效减少,达到了园区文件相关要求。园区环保部门和安全
部门认为瓯华化工符合复产的相关条件,同意瓯华化工恢复生产。
    瓯华化工临时停产期间,完成了各产品车间检修、设备的优化和升级改造等
工作,以提高设备运行的效能和效率;同时公司通过调整各厂区生产任务、原料
采购计划和产品销售策略等措施减少损失,故本次瓯华化工临时停产未对公司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
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