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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康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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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8-007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2201号)核准,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

12月22日公开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985,5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审,并出具了希会验

字(2017)0120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2018年1月29日,公司与子公司“河南宏展畜牧科技有限

公司”、孙公司“新疆天康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和“新疆中盛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

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分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新疆中盛天康畜牧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60090078801900000112
    技有限公司             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新疆天康原种猪育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60090078801200000111
      有限公司             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河南宏展畜牧科技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
                                                           60090078801300000130
      限公司               鲁木齐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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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1:新疆中盛天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2:新疆天康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3:河南宏展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乙方1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090078801900000112,该专户仅用于乙方1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乙方2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09007880120000011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2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乙方3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090078801300000130,该专户仅用于乙方3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二、乙方对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银行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
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公司存款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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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秦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及
乙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丙方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若丁方发现乙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及乙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丁方提
醒后甲方及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利益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
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丁四方
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四方协商不能解决,则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十四、甲方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十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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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