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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23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部分变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
司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
效用,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内部协调合作优势,更好的按照客户要求及市场实
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实施主体,及时全面的提供优质的服务,更有效地控制公司
管理成本,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年产 500 万套汽车饰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宁波四维尔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独自实施变更为由宁波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宁波四维尔工业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 192 号变更为宁波杭州
湾新区滨海三路 192 号及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


        独立董事:
            孔小文      熊守美      肖胜方     梁国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