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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26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
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2017 年 12 月 22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
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和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
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以 2017 年 12 月 22 日作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241,0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确定副董事长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副董事长的薪酬,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考核和发放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孔小文   熊守美   肖胜方    梁国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