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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鸿图:招商证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18-01-05  

						                 招商证券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督导公司简称:广东鸿图
主办人姓名:朱权炼                          联系电话:0755-82943515
主办人姓名:刘丽华                          联系电话:0755-82943515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潘链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4 月-12 月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
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        √
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
进展

                                   2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
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
                                                     √
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

                                   3
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
                                                               √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
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
                                                     √
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4
无。



主办人签名:朱权炼                       2018 年 1 月 4 日
            刘丽华                       2018 年 1 月 4 日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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