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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08-2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
司董事会变更会计政策之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
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修
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一七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