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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关于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2017-09-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7-0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林文洪先生、大股
东陈烈权先生、大股东邓海雄先生(以下简称“三大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内在
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积极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于2017
年5月11日作出了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暨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
如果公司股价低于4.00元,三大股东将合计以不少于1亿元增持公司股份,且在
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7年5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17-053)。

    二、增持计划的补充说明
    2017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三大股东《关于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
补充说明》,三大股东对原合计不少于1亿元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进行任务分解,
即对每人承担的增持额度进行分配,明细如下:

 股东姓名        拟增持金额              增持期限          拟增持的股价
  林文洪        不少于4,000万元    2017.5.12~2017.11.12   低于4.00元/股
  陈烈权        不少于3,000万元    2017.5.12~2017.11.12   低于4.00元/股
  邓海雄        不少于3,000万元    2017.5.12~2017.11.12   低于4.00元/股
   合计        不少于10,000万元             —                   —

    根据《关于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的补充说明》,三大股东对增持计
划中的额度进行分解后,将按各自承担的增持任务进行独立实施,各自对承诺的
履行情况负责。三大股东的增持承诺除增持额度进行细分外,原承诺的增持期限
(2017.5.12~2017.11.12)、增持触发条件(股价低于4.00元/股)等内容不变。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前        已增持数量             本次增持后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林文洪      18,835,168     0.72%                0     18,835,168         0.72%
  陈烈权     317,797,086   12.07%        179,600       317,976,686        12.07%
  邓海雄              0          0       100,000           100,000        0.0001%

    注:控股股东林文洪持有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100%,通过该公司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64,500,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5%。
    大股东邓海雄先生持有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0%股权、持有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3.33%股权。邓海雄先生通过以上两家公
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75,649,7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7%。

    四、其他说明
    1、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行为,相关增持价格范围则以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为准。
    2、公司将继续关注大股东的增持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