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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7-0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能特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美元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暨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
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授信银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授信(最终以授信银行同意授予的授信额度为准),是为了满
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能特科技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
良好,现金流正常,公司为其上述申请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安全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海平                  洪连鸿                  陈国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