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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09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的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
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 236,565.62 万元,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
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
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
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
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
债,对 2018 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 月 21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2)、《2018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收到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寿县法院”)签发的(2018)皖 0422 民
初 2856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寿县法院就原告赵云龙诉被告俞新年、上海昶
昱黄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昱黄金公司”)、林文洪、冠福股份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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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
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传
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0 日,原告赵云龙与被告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
林文洪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由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向赵云龙
借款 1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9 日止,
借款交付方式为户名俞新年,开户行为工行西藏南路支行,账号为
62220*********06243,林文洪同意为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借款
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2018 年 5 月 10 日,赵云龙分
数笔向《借款协议》约定的收款账户汇款人民币 8,500,000.00 元,俞新年、昶昱
黄金公司、冠福股份共同向赵云龙出具了 10,000,000.00 元的《借条》和《收条》,
林文洪也在《借条》和《收条》中签名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赵云龙多次催
要,俞新年仅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付款 500,000.00 元,余款经催要无果保证人林
文洪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赵云龙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寿县法院对前述案件立
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9,500,000.00 元并承担逾期
还款的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还款时);
    2、依法判决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 2,375,000.00 元;
    3、依法判决林文洪、冠福股份对以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19 年 4 月 12 日,寿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2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俞新年、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赵云龙借款本金 8,000,000.00 元,并自 2018 年 6 月 10 日起以 8,000,000.00 元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清息止;
    2、被告林文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赵云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3,050.00 元,由原告赵云龙负担 17,050.00 元,由被告俞新年、
昶昱黄金公司、冠福股份、林文洪负担 76,0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
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
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依法生效,且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
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
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
决定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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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
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
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 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2)、《2018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8】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 0422 民初 2856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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