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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10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
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
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
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 2018 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
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1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
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
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
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
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
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
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 月
21 日、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 2018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8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
2019-055)、《2018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101)。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
注函件【2018】第 330 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330 号)的专项说明》。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
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
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
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
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8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29 日、10
月 13 日、10 月 22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11 月 16 日、11 月 26 日、11 月



                                       2
27 日、12 月 1 日、12 月 6 日、12 月 13 日、12 月 14 日、12 月 18 日、2019 年 1
月 3 日、1 月 14 日、1 月 17 日、1 月 19 日、1 月 24 日、1 月 26 日、1 月 30 日、
2 月 1 日、2 月 19 日、2 月 28 日、3 月 5 日、3 月 9 日、3 月 20 日、3 月 29 日、4
月 4 日、4 月 9 日、4 月 16 日、4 月 18 日、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
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
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
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3826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
(2018)闽 0526 民初 404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4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4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
初 4138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
闽 0526 民初 414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
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045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7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2 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0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41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
收到(2018)闽 0526 民初 4132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 0101 民初 1083 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3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
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
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7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
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
2019-088、2019-097、2019-102)。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
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
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
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
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
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
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433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640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642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652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4
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655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 0526 民初 657 号案件的《传票》及法
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5
          附表:

                    原告/      被告/       开庭
序号     案号                                          开庭地点                                     诉讼/仲裁请求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时间
                             同孚实业、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280,000.00 元及利息 14,671.23 元(自 2018
                             冠福股份、                           年 4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华夏文冠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8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2019)                         2019 年 5
                             资产管理              德化县人民法院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     闽 0526 民   吴春艳              月 8 日 16
                             有限公司                  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280,000.00 元及利息 14,671.23 元(自 2018
       初 433 号                         时 00 分
                             (以下简                             年 4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称“华夏文                             (补充责任);
                             冠”)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5,252.05 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9.0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5
                                                   德化县人民法院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闽 0526 民    王路    冠福股份、 月 8 日 17
                                                       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初 640 号             华夏文冠    时 15 分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标的额共计:107,252.05 元




                                                                       6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 16,273.97 元(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9.0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3,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5
                                                德化县人民法院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闽 0526 民   李亚芬   冠福股份、 月 8 日 17
                                                    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初 642 号             华夏文冠    时 00 分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标的额共计:320,273.97 元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200,000.00 元及利息 9,616.44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5
                                                德化县人民法院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闽 0526 民    钟丹    冠福股份、 月 8 日 16
                                                    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初 652 号             华夏文冠    时 40 分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标的额共计:212,616.44 元
                                                                 1、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6,385.21 元(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5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德化县人民法院
5   闽 0526 民    孙琳    冠福股份、 月 8 日 15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法庭
    初 655 号             华夏文冠    时 20 分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向原告支付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 6,385.21 元(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8.6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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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7.50%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实际应付至清偿之日);
                                                               2、依法判令同孚实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3,000.00 元和交通费损失 1,000.00 元;
    (2019)              同孚实业、 2019 年 5
                                                德化县人民法院 3、依法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   闽 0526 民   周春慧   冠福股份、 月 8 日 16
                                                    第三法庭   4、依法判令华夏文冠在同孚实业、冠福股份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不足部分
    初 657 号             华夏文冠    时 20 分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标的额共计:318,856.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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