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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冠福: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 冠福         公告编号:2019-179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
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公司除了收到福建省
德化县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闽 0526 民初 582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审
判决),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尚未收到私募债诉讼案件最终的法律
文书裁决公司需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
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
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 2019
年 7 月 1 日~15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
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
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
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
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和解协议签订后 30 日前(含该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由丙方代乙方向
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 1 条款“未兑付的债


                                    1
 券本金、利息”、第 2 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债券产品/                未兑付金额(元)             和解后应付
序号 债权人
                  金融产品         本金         利息          合计      金额(元)
               2017 年同孚 2 号
 1    陈根花                      140,000.00    5,293.00   145,293.00    102,705.1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2    范莉燕                      100,000.00    8,600.00   108,600.00     76,020.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2 号
 3    范莉燕                      330,000.00 28,380.00     358,380.00    250,866.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4    景德金                      100,000.00    8,600.00   108,600.00     76,020.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5    刘淑茹                      160,000.00 13,760.00     173,760.00    121,632.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6    杨丽英                      500,000.00 44,000.00     544,000.00    380,800.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7     周红                     1,000,000.00 96,000.00 1,096,000.00      767,200.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8    沈根娣                      100,000.00    8,600.00   108,600.00     76,020.00
                文化债权产品
               2017 年同孚 1 号
 9    沈雯嫣                      120,000.00 10,320.00     130,320.00     91,224.00
                文化债权产品
               同孚实业 2018 年
10     石慧                       350,000.00 13,232.00     363,232.00    254,262.00
                 资产支持计划
               2017 年同孚 2 号
 11   王立娴                      220,000.00    8,317.00   228,317.00    159,821.90
                文化债权产品
               同孚实业 2018 年
12    吴宝莲                      180,000.00    6,768.00   186,768.00    130,737.60
                 资产支持计划
               同孚实业 2018 年
13    吴瑞云                      150,000.00    5,640.00   155,640.00    108,948.00
                 资产支持计划
               同孚实业 2018 年
14    肖彦文                      100,000.00    8,600.00   108,600.00     76,020.00
                 资产支持计划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
 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
 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
 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
 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


                                       2
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
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
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
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
人收到本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
(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
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
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
并对本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
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本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若本协议涉及的产
品已经提起诉讼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受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
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以本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申请调解,由
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
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
申请撤诉,各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
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
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本协议继续有效。
    若本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的,各方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
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
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或产
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本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本和解协
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3
    8、签署本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
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
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 1,000.00 元标准
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
签订本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
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
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
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预计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
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 2018 年 10 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
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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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乙方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
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
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
孚实业发行不超过 6 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
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
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
提供担保的范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
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陈根花(本金 14 万元);
    2、《和解协议》-范莉燕(本金 10 万元);
    3、《和解协议》-范莉燕(本金 33 万元);
    4、《和解协议》-景德金(本金 10 万元);
    5、《和解协议》-刘淑茹(本金 16 万元);
    6、《和解协议》-杨丽英(本金 50 万元);
    7、《和解协议》-周红(本金 100 万元);
    8、《和解协议》-沈根娣(本金 10 万元);
    9、《和解协议》-沈雯嫣(本金 12 万元);
    10、《和解协议》-石慧(本金 35 万元);
    11、《和解协议》-王立娴(本金 22 万元);
    12、《和解协议》-吴宝莲(本金 18 万元);
    13、《和解协议》吴瑞云(本金 15 万元);


                                     5
14、《和解协议》-肖彦文(本金 10 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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